(一)提出申请
出租人到房屋租赁部门申请停租。
(二)受理申请
停租登记,需提供下列文件:
1、经租赁双方签字的停租申请书;
2、房屋租赁合同书; 办事人员收件后,应即时开具《停租登记回执》。文件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停租审查
3日内由办事人员对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报负责人审核。
(四)停租
审核后在2日内签发《停止出租证明书》,出租人凭此证明书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停税手续。 租赁当事人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按《租赁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可按下列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解决。
2、向租赁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租赁部门申请调解,由租赁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不成或当事人对协调书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