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租赁的种类
第一类: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区租赁办确定不予登记而将房屋出租的。
第二类:出租房屋而不进行登记,包括以"承包"、"合作"、"合资"等形式隐瞒出租的;以"借住(用)"等形式变相出租的。或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或受转租人再行转租的。
第三类:租赁当事人不交纳有关税、费:
a. 房屋出租人不交纳或延迟交纳租赁管理费的;
b. 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上的房屋出租,不交纳或延迟交纳补交地价款的。
租赁当事人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可按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
(二)向管理所或分局租赁办申请调解。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管理所或分局租赁办申请调解。管理所或区租赁办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于2日内指派专人召集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服调解的,可自接到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租赁办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