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激励制度
第一条 为培养海山街道各科室(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创新意识,把海山街道建设成创新型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创新,是指:
1 工作形式上的创新;
2 工作内容上的创新;
3 工作方法上的创新;
4 合理化的建议与意见。
第三条 街道成立创新基金。创新基金有海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办公室管理。
第四条 对具有创新意识,在创新工作上作出突出成绩与实效的科室(部门)和工作人员,街道将以创新基金给予奖励。
第五条 各社区居委会和海山街道各事业编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创新奖励,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
第六条 申请创新奖励基金的科室(部门)或个人,由科室(部门)或个人向海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办公室申请,申请应该包括该项创新的具体内容,可行性与创新效果。办公室初审后交书记会审核。
第七条 书记会审核后同意后,办公室在一个星期内向该科室(部门)或个人发放创新奖励基金。
第八条 创新奖励的标准,由书记会讨论通过后决定。
第九条 工作人员的创新,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