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盐田新闻 盐田论坛 盐田博客 盐田视听 沙头角街道 海山街道 盐田街道 梅沙街道 乐透盐田
盐田网
机构职能 | 公共服务 | 法律依据 | 部门论坛 | 联系方式
  您现在的位置: 盐田网>部门>旅游局>法律依据  
2007年 12月 04日 17:48    盐田网
 

      

    第一条 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前款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 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六条 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第七条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 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九条 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 盐田政府在线) 编辑: 林苗苗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复制地址】- 收藏本页
 
机构职能
·基本职能 ·领导班子
  [下设机构]
·综合管理科 ·资源与市场开发科
  [直属机构]
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行政中心大楼5、6楼和10楼
单位电话:25227109、25228095(传真)

经营许可证号粤B2-2003012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90615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4412006004
Copyright©2007-2008 by www.yantia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盐田区委区政府 主办 深圳报业集团 深圳新闻网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