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旅游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旅游行业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全区旅游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旅游节庆、旅游促销活动,培育和完善区内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旅游商品的开发。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旅游区、旅游点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有关旅游业课题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实施旅游统计分析工作。
(四)协助制订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本辖区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接受、调解和处理辖区范围的旅游投诉,协助上级旅游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重大旅游投诉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辖区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完善行业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五)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指导和监督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健身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旅游项目的质量规范和管理工作。
(六)拟定全区旅游教育培训计划,指导并组织区内旅游专业人才培训和人才资源开发;建立和完善旅游企业对话沟通制度,加强区内旅游企业的行业协调。
(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国际化海滨旅游城区建设,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和开展工作,优化区域旅游整体环境。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授权与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