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职能。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工作,组织查处事故中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核审、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
2. 指导、监督、协调下级执法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下级执法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抽查;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
3. 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受委托承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协办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审批结案有关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执行情况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查处违法行为。
5.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辖区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6.检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反映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信访事项;负责安全生产案件的转办和督办工作。
8. 负责委托执法人员和安全巡查员队伍的管理。
9.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