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和易制毒化学品,下同)。根据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务(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负责组织对辖区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防护单位的评估、认定、公布和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2.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生产条件,包括设备、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
3. 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执法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并随案提供案件有关依据和资料;负责向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督办函;
4. 组织、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和整治行动。
6. 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等全区性重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
7. 指导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区安全生产信息联络员队伍开展安全生产信息情报交流。
8. 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特种作业人员、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推行和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指导企业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事故预防和应急防范技能训练的教育工作。
9. 综合管理全区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0. 负责安全生产专家组和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1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评价以及相关的安全咨询服务;负责对在辖区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监管。
12. 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
1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1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先进典型推广和经验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