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总支部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根据盐田区委组织部《盐田区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 培养制度
1、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或党小组在申请入党的同志中提名,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备案。年初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报上级党委审定备案。
2、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些负有责任的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3、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前必须在区委党校进行接受集中教育培训,获得结业证书。各党支部对预备党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等有关内容的学习教育,预备党员对该次学习教育应写出思想汇报。
4、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交一份口头或书面的思想汇报。
5、培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进行一次总结分析,并把情况记录进考察表,党支部根据培养人的培养情况,每季度相应进行一次分析,同时将结果记录在考察表上。
二、预审制度
1、党支部在准备发展新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要认真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同时准备好如下材料: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人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校结业证书及鉴定总结、政审报告及调查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综合审查报告、思想汇报、本人自传、入党志愿书等。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材料应包括:转正申请、预备期间的培养考察记录等。
2、党支部在认真审核并形成接收(转正)初步意见后上报党总支。党总支认真审核形成初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送交上级党委预审,并提出可否接纳(转正)的意见。
3、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履行发展(转正)手续。
三、组织员谈话制度
对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支部大会形成决议同意接纳并履行有关手续后上报党总支,在讨论前,党总支应委派组织员与其进行谈话。没有经组织员谈话的,党总支不予讨论。
五、检查指导、责任追究制度
1、党总支每半年对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检查指导一次,每年总结一次并上报上级党委。
2、因各级领导把关不严、疏于管理和失查、降低标准、不按程序造成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因入党介绍人、考察人了解情况不详或没有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考察人的具体责任。以上各方面责任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拿党的原则作交易,弄虚做假,使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混入党内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具体责任人将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具备条件或未履行入党(转正)程序的,一律不予承认。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