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田区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现根据深圳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的财产。其范围包括:
1、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限期在一年以上;
2、单价虽不满500元,但使用限期在一年以上的财产,如图书、桌椅等,也属于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及其各种附属性的建筑物;
2、专用设备:包括各种机器、器械、仪器、交通运输工具和文体用具等;
3、一般设备:除建筑物和专用设备以外的其他办公及生活用品、用具,包括家具、图书等;
4、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的财产,如文物、陈列品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兼顾实际需要和财力所及两方面,处理好先进性、实用性和配套性三者之间的关系。
1、添置大型专用设备,应组织专人进行可行性研究,实行民主决策,从各种备选方案中择优确定。
2、购置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经领导批准后,方能购置。
3、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均由区物料采购中心负责实施。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机关所有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核算、调配和维修,各使用部门负责保管。
1、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采购、入库、登记、发放、维修、总帐和分类明细帐的建立和核算、新建和修缮计划的拟定和实施、使用部门申请计划的审批、各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调剂使用等。
2、使用部门应配备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清点、登记造册等工作,妥善使用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发现损坏、短缺或需要进行维修时,要及时报告,主动配合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入库登记制度。对新购并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登记、编号等手续,并应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或交付使用财产清册,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
2、领用登记制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统一办理领用手续,如实登记品名、规格、数量和使用地点等,并签署本人姓名。
凡赠送、赞助的物品,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履行入库登记和领用登记手续。
3、定期盘点制度。每年六月份对区机关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重点核查,每年十二月份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核查。
4、帐簿管理制度。除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之外,各使用部门还应建立部门分帐。部门分帐与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帐每半年核对一次。
5、定点使用制度。除建筑物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均实行定点使用制度,如需变更使用地点须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6、定性使用制度。所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其原有功能进行使用,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如确实需要必须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改变使用功能。
7、维修管理制度。除交通工具以外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坏需要维修时,由使用部门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交通工具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必须经车管中心核实批准,才能交付定点修理厂修理。
8、闲置资产交还制度。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应及时报告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便调剂使用,防止闲置造成浪费;使用部门不得自行交付给其他部门使用。
9、报损报废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毁,应由使用部门书面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和鉴定,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才能销帐。
固定资产因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报废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销帐。
10、折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电子设备5年、通讯设备5年、运输设备5年、其他设备5年。固定资产的残值率按原值的5%计算。区机关所有固定资产只计算残值率,不计提折旧费。
11、电算化管理制度。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区机关实行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制度,选择合适的软件,确定专人进行管理,将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到新水平。
第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凡以前区颁发的有关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盐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