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区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的管理,强化维修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提高公务用车的维修质量,遏制公务用车维修的不正当行为,堵塞漏洞,降低车辆的修理费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车管中心根据深圳市运输局编制的一、二类修理厂的收费规定,制定《车辆维修零配件价格表》和《车辆维修工时收费标准》,作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收费的主要参考依据,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车辆维修收费标准化、规范化,遏制和杜绝不按收费规定标准收费的现象。
二、车管中心确定1—2名车辆技术员,负责对车辆维修的报修项目、零配件更换及车辆维修过程的监管、车辆维修质量的验收进行技术把关。凡未经技术员技术把关并签署意见的车辆维修项目,其费用不得在机关公务用车经费中列支。
三、车辆需要保养或修理必须严格履行事先申报手续,即先由司机或用车单位填写《报修单》,经车管中心指定的技术员确认,报车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开出《车辆送修单》,到指定的修理厂检修。
四、汽车修理厂必须严格按车管中心开出的《车辆送修单》进行检修,凡超出原已审批范围的项目,须再经车管中心主管人员复核同意后方可作业,否则,车管中心不承担维修费用。
五、车辆维修费用(含修理费和材料费)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凡单次维修2000元以内(不含2000元)或单件更换1000元以内(不含1000元)的项目,由车管中心负责人审批;凡超出此限度的项目,须由车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再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送修;凡在一年内,单车累计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须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六、建立并实行车辆维修管理责任制。主车司机负责车辆送修项目的申报,并跟车进厂对维修项目、质量和进度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管中心;车管中心技术员负责检验审定送修项目、车辆换件鉴定、确定维修经费和车辆验收;车管中心主任负责事先审批和事后复核;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发现维修质量问题,必须及时追究具体责任并迅速解决。
七、车辆维修必须真实准确,禁止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如未持送修单修车,不按报批车号车辆修车,不按规定的项目作业或乱收费,巧立名目拿取私用物品等等),将追究当事人和定点厂的责任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车管中心必须严格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合理编制“年度车辆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实行。车辆维修费用结算实行层层把关,提高透明度。车辆维修完毕后,须由司机核对各项收费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月终由车管中心汇总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再交由财务中心转帐支付维修费用。车管中心须按月向局领导呈送车辆维修月报表。
九、车管中心在不断完善内部管理的同时,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盐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