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盐田区审计局审计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并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二)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三)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1、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 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2) 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
(3) 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4) 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 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6) 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7) 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8) 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2、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3、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编制的依据;
(2)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 审计的目标;
(4) 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5) 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6) 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7)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8) 编制的日期;
(9) 其他有关内容。
4、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必要时可以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5、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一般调整事项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建立健全承诺制度
区审计局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 被审计单位名称;
2、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 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4、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 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写明自查内容、要求和期限。 区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
1、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办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2、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3、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4、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5、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审计局请示汇报;
6、区审计局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追究责任。
(六)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
1、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2、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在60日内向审计机关一并报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
3、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2)主送单位(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3)审计报告的内容
①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③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④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⑤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⑥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⑦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审计组组长签名;
(5)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七)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1、审计报告由兼职复核人员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
2、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局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3、区审计局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
(2)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区审计局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区审计局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4)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审计工作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区审计局应当向区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4、区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区审计局应当组织听证: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
5、区审计局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90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区审计局批准。
区审计局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90日内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报告区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审计局或者盐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7、区审计局每年应当向盐田区人民政府和深圳市审计局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区审计局应当按照盐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盐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盐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八)审计档案,立卷归档
1、 谁立卷谁归档;
2、 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二、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盐田区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
3、会计报表;
4、银行存款帐户表;
5、章程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6、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处理意见;
7、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或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局。
8、审计小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基建审计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盐田区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图预算审计前项目法人应于提出开工申请45日前提供的项目有关资料:
(1)项目计划批文(含投资许可证);
(2)项目招标文件;
(3)施工合同;
(4)施工设计图纸;
(5)图纸会审纪要;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7)工程预算文件(包括工程量计算底稿);
(8)其它相关资料。
2、竣工决算审计除应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在项目初步竣工验收后90日内提供:
(1)中标通知书、定标书;
(2)开竣工报告;
(3)钢筋下料表;
(4)现场签证单(必须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5)设计变更通知;
(6)施工设计图纸(项目法人认可的竣工图);
(7)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8)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9)工程预决算文件(包括工程量计算底稿);
(10)其它相关资料。
对于报送资料不全的项目,区审计局应责成被审计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报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