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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2月 04日 15:33    盐田网
 

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贵任审计实施办法》《深圳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组织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贵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依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后形成的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三条 组织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教育、监督结合起来,并作为干部选拔、调整和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组织部门商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出评价。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评价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合格:能较好地履行经济职责,没有违规现象,或有违规现象但比较轻微,未发现本人有经济问题的。

    审计结果评价为合格的,建议不影响其任职。

    (二)基本合格:履行经济职责较差,存在的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或存在一般性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廉政规定等问题被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建议有关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

    审计结果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向市(区)委提出不得提拔重用或不安排在重要岗位的建议,并记录在案。

    (三)不合格:存在的问题多、性质严重,或者违规违纪金额不大,但性质严重,如有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严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违规以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等问题,或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或管理范围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发生重大违规违法案件,审计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

    审计结果评为不合格的,应向市(区)委提出给予免职的建议,已经离任并安排了工作的,也要向市(区)委提出给予免职的建议,并记录在案。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组织部门对被审计人提出任免职建议意见的程序为:

    (一)组织部干部监督部门商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部务会研究决定。

    (三)上报市(区)领导。

    第六条 凡属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任用,其考察材料均要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评价及任职意见的内容。因特殊情况需在经济责任审计前任用的,市(区)委常委会通过任用决定后,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影响任职的,建议市(区)委复议取消任职资格。

    第七条 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利用审计结果的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要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履行经济职责差的部门或下属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要进行调整,并严肃处理。对一般性的问题要对其进行谈话,责其改正。

    第八条 建立整改及验收制度。组织部门与审计机关对被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被审计人所在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并在收到整改报告后组织进行整改验收。

    被审计人及领导班子应严格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如果被审计人已经离任,接任领导及领导班子应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三个月内汇报整改情况。

    组织部门应将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没有按照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九条 建立谈话制度。组织部门对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被审计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被审计人进行免职谈话。

    第十条 加强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规定。

    对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举报,组织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职能查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将审计结果报告、整改通知书以及有关处理意见等资料归入被审计人档案。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对区委组织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委组织部每年将本区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组织部门对事业、企业领导人员审计结果的运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盐田政府在线) 编辑: 林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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