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2、审计区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3、审计区政府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社会保障和国土等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4、审计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5、承办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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