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养犬登记
受理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局
法律政策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9 月20日公布 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城市管理有关审批事项调整的实施意见》(深城管[1998]233号)。
申请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依法成立的单位(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指自有物业或租赁居住六个月以上) (四)独户居住(指非共有物业或合伙租赁)(五)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单位养犬)
申请材料 (一)养犬登记表(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登记证明(三)房屋产权书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或居委会提供的在固定住所居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养犬) (五)一寸犬头照3张;三寸犬全身照一张(六)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应提供残疾证明(七)饲养绝育犬的,应当提交实施绝育手术机构提供的绝育证明
办事流程 养犬人备齐资料后携带犬只,到住所地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点办理养犬登记
收费依据 绝育犬150元;非绝育犬300元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八天办结
联系方式 郑莉敏 25228414 25228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