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城市管理局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户外招牌设置
受理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局
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94号令发布)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1、 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2、 申请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3、 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申请材料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1)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2)场地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1)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场地属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5)场地属物业公用部分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4、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一式3份。
办事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区城管局窗口受理(材料不全的退回补齐)→窗口审核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收文受理→现场查看申请项目→发出批文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联系方式 郑莉敏 25228414 25228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