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特殊情况处理说明
持本省户籍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怀孕期间户口迁入的:
持原发证机构办理的《生育服务证迁移证明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孕检证明到街道登记,不再换发一孩生育服务证。
持外省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入的:
★持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持生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孕检证明到街道登记,换发《计划生育服务证》;
★持二孩生育服务证明尚未生育的,应重新申请,原户籍地所发生育证明一律无效。
符合生育政策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生育审批的规定
(一)男方为我区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长期居住在我区的办理生育审批规定
1、一孩审批须提供下列材料:
(1)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2)盐田区计生服务中心的孕检证明。
夫妻双方持上述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科申请,街道计生科发给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并在“一孩服务情况记录”栏内登记“符合生育政策”,加盖街道计生科公章,凭证在我区生育。
2、二孩审批须提供下列材料:
(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女方近期孕检证明;
(3)女方户籍地区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二孩的证明;
(4)再婚的,应提供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患不孕症的,要有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独生子女证(或相关独生子女证明)。
申请者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科依程序审批,符合条件的,街道计生科发放《服务证》,并在“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内登记“经批准同意生育”,加盖街道计生科公章,凭证在我区生育。
3、街道计生科在发证后必须将办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信通报其户籍地,并将发证情况反馈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应在育龄妇女档案中做好登记,并在该育龄妇女生育后,在其《服务证》或《婚育证明》中做好记录。
(二)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生育一孩的审批规定
1、办证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双方在我区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或在我区查验《婚育证明》1年以上;
(2)双方在我区务工经商等1年以上;
(3)在本街道有稳定的住所;
(4)未怀孕。
2、办证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
(2)经现居住地街道计生科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或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孕检证明;
(4)双方属再婚未生育子女的,应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3、办证程序
(1)怀孕前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填写一式三份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社区工作站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或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核实其在户籍地期间的婚育情况,要求户籍地以书面形式在30日内反馈情况。
(3)核实情况后,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审核原件,备复印件两套)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科。
(4)街道计生科在接到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材料,对证明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及时发放《服务证》,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内注明“经向户籍地核实情况属实”和“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街道计生科应在办证的同时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5)街道计生科在发证后必须将办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信通报其户籍地,并将发证情况反馈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应在育龄妇女档案中做好登记,并在该育龄妇女生育后,在其《服务证》或《婚育证明》中做好记录。
(三)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生育二孩的,须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办理
(四)建立流动人口办理《服务证》备案制度
街道计生科应在发证后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套交区计生局备案,并将办证情况登记造册,每月分别报区计生局和反馈社区工作站一次。街道计生工作机构保存《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套。社区工作站保存《申请表》一份。全区的办证情况由区计生局每半年向市人口计生局反馈一次。
(五)向外省流动人口发放的《服务证》仅作为其在我区生育的凭证,不作其他使用
关于为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三年有效期《婚育证明》的规定
(一)办证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49岁外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2、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3、在我区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在本街道有稳定的住所;
4、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二)办证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
2、经核实确已采取绝育措施的材料。
(三)办证程序:
1、持所需材料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科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
2、街道计生科在接到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材料,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或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核实其婚育情况,要求户籍地以书面形式在30日内反馈,经户籍地反馈情况属实的,及时发给《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信通报其户籍地。
(四)《婚育证明》的有效期及适用范围:
《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办证人须在第一页有效期截止栏上按三年填写;并在封三“持证须知”栏内加盖长型胶印,上行刻“本证有效期为三年”,下行刻“在本市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