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施行恢复生育手术许可
受理机关 盐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
申请条件 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符合生育规定的,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已婚育龄人员。
申请材料
①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申请表(见附件),表格可在盐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取,也可在盐田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www.yantian.gov.cn)下载;
②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③子女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事流程
(1)申请。已落实节育措施,因子女死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人员,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社区工作站计生专干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后,提交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签署是否属实意见,然后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3)审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签署意见。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意见。
(4)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经办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写明延期决定理由,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延长10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做出准予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做出不予批准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开。审批机关做出准予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公民查阅应当在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或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
收费依据 本许可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联系方式 25228820/25227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