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生育二孩(含双胞胎)人员办理招工、调工、调干过程计划生育审核(非行政许可项目)
受理机关 区计划生育局
法律依据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粤办发[1991]13号)文件第五、六条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25号)文件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凡1982年4月1日以后超生(不含不够间隔生育)人员一律不得调进深圳市
申请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表三); 4.二孩生育证(准生证); 5.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的政策依据证明); 6.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己落实结扎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7.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⑵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⑶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⑷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⑸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8.根据核实情况,需要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的其他材料 9.上述资料带原件并备一套复印件(用A4纸张复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事流程 1、个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区计划生育局依法受理 3、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4、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证明
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联系方式 25228820/25227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