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城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街道党政一把手是本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
第三条 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和办事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和任务是:
(一)全面负责本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制定本街道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本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实行“屑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四)按照“三为主”方针和上级有关要求,做到机构、场地、设备、人员、待遇、制度和经费等方面的落实;
(五)协调各有关部门,把做好基层计生工作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结合起来;
(六)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与杜区居委会和辖区各单位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项目管理协议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人口计生办”),街道人口计生办设主任1名,按照计生工作实际情况配备计生专职干部1—3名。街道人口计生办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二)指导社区居委会制定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推进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工作;
(三)做好计划生育统计,掌握辖区内育龄群众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和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领导小组汇报,提出工作建议;
(四)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依托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社区医疗机构,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积极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为育龄群众落实节育措施提供服务,组织、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六)为居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并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上门服务;
(七)根据人口与区计划生育局的委托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工作;
(八)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及时处理计划生育信访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案件;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措施;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动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度的落实,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的计划生育达标审核工作;
(十二)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
(十三)每年组织社区计生工作者、辖区内各单位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参加计划生育专门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 街道计生工作人员要按照省计生委《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道德规范》的要求,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
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八条 结合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社区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建设新型社区生育文化。
第九条 因地制宜建好、用好宣传栏、阅报栏,在辖区内设立固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宣传画等。
第十条 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晶的进居入户工作,在辖区内居民楼、住宅小区等设立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
第十一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上墙内容包括:
(一)计划生育办公室铭牌;
(二)计划生育办公室内挂计划生育情况动态板;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把各种办证、审批程序张挂上墙。
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依托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一)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育龄妇女孕情检查或见面制度;
(二)建立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制度,做好避孕药具进销存和使用、随访情况记录,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各单位及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在合适地点设立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悬挂自动售套机,方便育龄群众随时取到所需避孕药具;
(三)建立并完善计划生育术后随访制度,及时探访实施节育手术的育龄妇女,为群众提供科学育儿的有关知识,帮助困难家庭解决生活、生育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指导群众掌握三种以上避孕节育方法,为帮助育龄群众选择合适的避孕节育方法、措施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协助有需要的育龄群众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为辖区内育龄群众提供免费的基本项目节育手术,督促辖区内务单位按规定支付所属员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计划、统计与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应有计划生育统计人员1—2名且相对固定,应具备初步的计算机知识,熟练掌握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动态的生育计划管理制度。每年9月底前,街道计生办要根据计算机检索生成的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名单,督促社区居委会上门核对,查漏补缺。审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预测生育名单,形成本街道的年度生育计划草案,并报区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属地化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制度。
(一)指导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育龄妇女信息进行及时采集、变更,并利用计算机完成育龄妇女生育、节育信息的动态管理;
(二)定期综合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育龄妇女信息,按时上报区计划生育局。
第十九条 建立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制度。
(一)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将月报表于次月6日前、半年报表于次月10日前、年报表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区计划生育局,所有上报的统计报表均应经街道分管领导或计生办主任、统计员签名,并加盖计生办公章;
(二)街道人口计生办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情况,每半年或按上级要求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质量检查制度。
(一)街道人口计生办定期对各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信息进行核查,有疑问的信息和数据及时进行核查校正;
(二)街道人口计生办定期对信息质量进行自查、自纠,并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质量检查、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统计档案资料的保管制度。
(一)计划、统计报表及各种登记册应长期保管;
(二)档案资料应按年度顺序装订成册;
(三)街道人口计生办设立档案资料专用保管柜,并由统计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已运行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可不设置手工信息卡及有关手工台账。
五、政策法规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时须持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办事,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认真执行国家计生委关于“七个不准”的规定,保护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引导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十五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及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和二孩生育的审批登记手续,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区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协助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有关计划生育奖励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加强信访工作,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一)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建立信访首问责任制,并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信访办信、咨询、接访、查办督办的程序做好信访工作;
(二)对一般信访问题,应在三十日内答复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结案,不能按时结案的,应及时向上级说明原因,结案结果要一案一报,对署名信件或上访人员做好回信或接访工作,在回访中,发现遗留问题或信访当事人的思想问题,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辖区内的各单位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九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应指导社区居委会制定好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协调各职能部门和辖区内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生证明“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制度;依法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为流出省外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督促办证对象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三十二条 街道对流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政策、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二)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公安、工商、房管等)重点管理好出租屋、集贸市场、商铺;窝棚、住宅小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持无效证件或无证的,可予办理临时证,在限期内督促其回户籍地办证;
(四)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指导社区居委会建立《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跟踪管理与服务;
(五)动员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应采取补救措施的流动人口落实相应措施;
(六)督促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每年不少于三次的查环查孕;
(七)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和反馈工作;
(八)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辖区内的各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七、辖区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 辖区内各单位应依法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一)落实好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依法落实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员工的各种奖励优惠待遇,承担员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并保证落实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
(三)协助所在街道计生办做好所属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挥本身资源优势,支持所在辖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八、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区内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及集贸市场等成立计生协会。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协会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指导辖区内务类计划生育协会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服务等活动,组织开展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活动,为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献计献策。
第三十七条 指导社区协会依托社区资源和辖区内各单位的资源优势,建立“会员之家”,按项目管理的办法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九、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及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主要内容。街道制定检查、考评指标时应参照本规范。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从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