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
受理机关 盐田区卫生局
法律政策 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3)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4)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5)非在职人员。4、有合适的场所;5、有必要的资金。
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受理时,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受理时,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本实施办法规定);(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附签名字样);(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受理时,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本实施办法规定);包括简历、身份证(附签名字样)、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局出具的辞职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等。 4、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或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受理时,核原件交复印件2份)。5、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专家评议合格后,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6、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经专家评议合格后,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7、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经专家评议合格后,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8、房屋(或医疗用地)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属租赁房屋(或医疗用地)的,还须提交房屋(或医疗用地)租赁意向书。(经专家评议合格后,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办事流程 1、在公布的受理期限内,申请人向盐田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1-4项材料;2、区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3、设置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门诊部、诊所(社会办)由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资格评议;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由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报广东省卫生厅批准。4、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召开专家评议会,对拟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议;5、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医院,其设置人进行医院选址,并提交上述5-8项材料;6、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指导医疗机构选址;7、市、区卫生局对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8、获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筹建期内筹建。
收费依据 无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议和实地考察时间,专家评议和实地考察时间约需9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25226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