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的变更
受理机关 盐田区卫生局
法律政策 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二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三十条;
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符合变更项目的相应要求。
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2份);(四)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1、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无法定代表人的医疗机构,须提交原负责人和新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变更协议书;
(2)新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
2、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毕业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简历;
(2)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
3、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应提交: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4、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选址报告;
(2)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3)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5、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变更前的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签名字样;
(3)变更后的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签名字样; 办事流程 (一)门诊部、诊所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的行政许可程序
1、门诊部、诊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盐田区卫生局提出申请;
2、区卫生局将以上变更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3、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变更项目,由盐田区卫生局根据专家的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二)门诊部、诊所变更其它项目和内部医务室变更的行政许可程序
1、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向盐田区卫生局提出申请;
2、区卫生局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收费依据 无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门诊部、诊所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的不包括专家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和评议时间,专家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和评议约需9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25226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