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医疗美容许可
受理机关 盐田区卫生局
法律政策 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第九条;
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3、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
申请材料 1、申请开展医疗美容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2份);
3、《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4、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毕业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简历(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5、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2份)。
办事流程 1、门诊部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盐田区卫生局提出申请;
2、区卫生局将以上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3、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项目,由盐田区卫生局根据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予批准的申请,由盐田区卫生局核发《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
4、取得《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的门诊部,应根据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盐田区卫生局申请验收。
5、区卫生局应自受理申请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验收合格的门诊部,核发《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
收费依据 无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和评议时间,专家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和评议约需9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25226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