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受理机关 盐田区卫生局
法律政策 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条件
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3.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4.水质检验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延续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延续。
申请材料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资料
1.在申请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时,首先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一(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5)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原件1份);
(6)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
(7)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
(8)水源水的水质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在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2)《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3)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延续申请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
5.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六个月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1份);
8.《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9.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无收费。
办理时限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
1.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包括资料和现场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2.在受理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竣工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发放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的时限,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竣工验收审查,并签订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三)自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联系方式 25226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