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农林水务局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方案审批
受理机关 盐田区农林水务局
法律政策 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申请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政府有关建设投资管理办法;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3.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初步设计:1.符合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的要求;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以及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3.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1.申请书(原件1份);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3.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5.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有供水企业的意见(原件1份);6.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初步设计:1.申请书(原件1份);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3.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及编制说明)(原件3份);4.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5.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6.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用地方案图(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和《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事流程 申请人向盐田区农林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盐田区农林水务局审批——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地址:盐田区区行政中心五楼农林水务局;电话:25228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