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盐田新闻 盐田论坛 盐田博客 盐田视听 沙头角街道 海山街道 盐田街道 梅沙街道 乐透盐田
盐田网
机构职能 | 公共服务 | 法律依据 | 部门论坛 | 联系方式
  您现在的位置: 盐田网>部门>农林水务局>法律依据  
2007年 12月 03日 15:43    盐田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70 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盐田政府在线) 编辑: 林苗苗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复制地址】- 收藏本页
 
机构职能
·领导班子 ·基本职能
  [下设机构]
·给水排水科 ·农林渔业科
·水务科 ·办公室
  [直属机构]
·区对口扶贫办 ·区绿委办
·区森防办 ·区三防办
公共服务
· 一般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备案
· 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如何申报
· 如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如何检疫
法律依据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
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五楼;邮编:518081
办公电话:局 长-25228711
副局长-25228508
办公室-25228509 , 25228152, 25227187 (fax)
农林渔业科-25228506 ,25227143
水务科-25228507 ,25228525
给水排水科-25228505,25226930
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25555331
区防洪排涝设施管理所(水土保持监测站)-25284103
监督及投诉电话:25228509

经营许可证号粤B2-2003012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90615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4412006004
Copyright©2007-2008 by www.yantia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盐田区委区政府 主办 深圳报业集团 深圳新闻网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