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民防办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
受理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政策 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 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根据《关于落实〈人防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深民防办[2003]3号)文件,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办法为:(1) 多层建筑(9层及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2) 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按地面第10层建筑面积做为该项目等于或高于10层部分的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低于10层部分,按扣除投影部分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2%修建人防地下室。数学公式表述为:S=A+(B-A·9)·2%。A: 第10层建筑面积;B:第1层至9层地上建筑面积之和;S: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建筑物的层数、地上建筑面积以深圳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为准。(3) 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若首层占地面积小于第10层建筑面积,按首层占地面积计算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1、 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1)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 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3)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2、 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2)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3)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4)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二) 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 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执行;2、 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执行。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第四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第四十七条。
申请材料 (一) 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1、 深圳市盐田区防空地下室报建登记表(原件1份);2、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 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4、 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1份);5、 易地建设、免建申请文件(原件1份);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 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1、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登记表(原件1份);2、 防空地下室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电子版光盘(原件,各1份);3、 《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复印件1份,验原件);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表格(一) 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深圳市盐田区防空地下室报建登记表》。(二) 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登记表》。注:相关表格可到盐田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建设局(民防办)窗口领取或在深圳市盐田区政府信息网(www.yantian.gov.cn)下载。
办事流程 申请单位到盐田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区民防办审核→领取批准文件。
收费依据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因条件限制不能自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的,经批准,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如下:(一) 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0元;(二) 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三) 改、扩建原有建筑,按增加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四) 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十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不收费。
办理时限 1、自建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方案报建阶段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阶段12个工作日)。2、易地建设、免建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业务受理窗口电话:25226616,民防电话:25228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