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受理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
法律政策 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9号)(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三)《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四)《〈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五)《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深府[2006]40号);(六)《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85号)。
申请条件
1994年11月1日后至2006年3月13日前盐田区所有竣工交付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但单一产权的房屋(包括个人自建私房)除外。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申请表》(1份);(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五)建设工程结算单;(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及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注:以上材料未注明交复印件的,均提供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需将原件交业务受理窗口验证;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张。申请单位需填写《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申请表》。表格可在深圳市盐田区政府信息网(www.yantian.gov.cn)下载或到盐田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宅局窗口领取。
办事流程 申请单位到盐田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区住宅局审核→领取《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通知书》→申请单位缴交专用基金→领取《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证明书》。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业务受理窗口电话:25226616,房改物管科电话:25228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