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初审
受理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住宅局
法律政策 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申请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初始登记;
(二)投标人少于3个,或建筑面积等于或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117号)。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3份,可在市国土房产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
(二)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
(三)土地使用权权利凭证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注:1、以上材料未注明交复印件的,均提供原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需将原件交业务受理窗口验证;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张。)
办事流程 申请单位经办人到盐田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区住宅局初审—→领取初审批件上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市国土房产局审批时间另计。
联系方式 业务受理窗口电话:25226616,房改物管科电话:25228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