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法[2000]71号
2000年12月29日颁布 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建设监理招标范围和标准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监理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第四条 建设监理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港务等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宝安、龙岗两区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在交易中心的分中心进行。有关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服务费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 有关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三) 已取得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可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
(二)具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
第九条 监理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招标申请进行核准,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的资质、专业技术力量、监理业绩、社会信誉等方面提出资格预审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5名的,可视为不合理条件,但本市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名的除外。通过招标人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未提出资格预审要求的,符合资质报名的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以及地质情况等;
(三)监理招标范围,包括监理工程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
(四)监理费计价、支付及结算方式;
(五)监理期限及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六)对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资质及业绩要求;
(七)截标、开标、评标时间;
(八)评标方法和标准;
(九)投标书的符合性要求;
(十)主要的合同条款;
(十一)设计文件;
(十二)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大中型建设工程不少于21日;小型建设工程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