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墙改保证金”退款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深府[1995]151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墙改保证金”退款比例的确定 根据质监部门现场拍摄的录象、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使用墙体材料证明材料、科教处计算的新墙材使用量,由科教处负责人、局办公室财务人员、科教处经办人,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确定退款比例。
第三条 办理“墙改保证金”退款,应提供的资料:
(一)退款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购买的新型墙体材料发票;
(三)缴纳“墙改保证金”的收据。
第四条 退款程序 除在宝安区、龙岗区建设局报建的项目,由两区建设局负责办理退款外,特区内各区均在我局办理退款,具体程序为:
(一)在墙体未抹灰前,建设单位预约科教处验收墙材使用情况;
(二)科教处委托质检部门到现场拍摄录象,现场拍摄录象的要求按照《墙体材料现场验收拍摄录象准则》进行;
(三)科教处委托监理单位提供退款项目新墙材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在各区报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到区建设局签署新墙材使用意见;
(四)办理退款的单位将退款申报资料交八楼局办公室财务“窗口”,由财务核对相关资料的原件(每星期三集中受理,其余时间不受理);
(五)科教处计算新型墙材使用量;
(六)科教处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提出核退意见;
(七)报局领导审批; (八)建设单位办理退款。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为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各级领导和经办人员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地随机对项目进行全程抽查。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5日起实施。
深圳市建设局
二OO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