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防(含人民防空、地震抗震、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等,下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规范性法规。
2、编制和修订全区民防减灾专业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应急管理总体规划,编制区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民防要求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拟定、维护和改进本区民防应急处置各专业方案和预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参与区民防应急指挥决策与指挥协调工作;协调辖区内与民防灾害有关的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5、编制全区民防公众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防知识教育、法制教育,开展面向各级干部、在校学生、社区居民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民防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区民防工程报建审核和监督检查;管理辖区内民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依法对辖区内民防工程的质量、开发利用、使用效能、维护管理和专用设备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指导民防公共工程、民防通信警报以及其他公用民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8、会同军事机关研究确定辖区内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依法对辖区内城市和经济目标民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战略疏散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编制全区民防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拟定全区民防专用物资保障方案和应急装备、器材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9、贯彻民防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组织民防科学研究、信息交流。
10、会同区计划部门做好民防工程行业立项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民防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民防各业务口径的日常统计工作。
11、检查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民防业务建设工作。
12、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13、完成区民防委员会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