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建筑业、燃气业和建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订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和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监管建安施工、预拌混凝土、工程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燃气等企业或单位的资质。
(四)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
(五)指导和监管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负责组织和实施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招标文件;监督和管理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调解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纠纷。
(六)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对城市危险房屋进行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八)参与制订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九)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以及其它结构性、功能性建材推广使用及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代市财政局收取墙体材料改革基金。
(十)负责燃气行业和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管和燃气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管理。
(十一)负责燃气企业在辖区内设立瓶装供应站点的监管;负责辖区内燃气市场管理工作以及投诉处理。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清理违法建筑,负责清理违法建筑施工队。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管理。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住房发展与住宅制度改革、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订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十五)负责全区居民居住状况的调查统计,组织开展全区住房发展、房改、物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课题调研。
(十六)制订全区住房发展、物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实施。
(十七)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负责区本级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安排、销售及维修等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工作;参与全区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产权、产籍管理,并负责相应档案信息的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市场及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指导或监管本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达标考评、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住宅产业化管理工作。
(二十)管理全区住房基金以及监管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组织开展住房金融工作。
(二十一)承担区房改领导小组、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防(含人民防空、地震抗震、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等,下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监督实行。
(二十三)编制和修订全区民防减灾专业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应急管理总体规划,编制区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四)拟定、维护和改进本区民防应急处置各专业方案和预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五)参与区民防应急指挥决策与指挥协调工作;协调辖区内与民防灾害有关的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六)编制全区民防公众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防知识教育、法制教育,开展面向各级干部、在校学生、社区居民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民防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七)负责区民防工程报建审核和监督检查;管理辖区内民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依法对辖区内民防工程的质量、开发利用、使用效能、维护管理和专用设备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监督指导民防公共工程、民防通信警报以及其他公用民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二十九)会同军事机关研究确定辖区内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依法对辖区内城市和经济目标民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战略疏散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编制全区民防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拟定全区民防专用物资保障方案和应急装备、器材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十)贯彻民防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组织民防科学研究、信息交流。
(三十一)会同区计划部门做好民防工程行业立项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民防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民防各业务口径的日常统计工作。
(三十二)检查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民防业务建设工作。
(三十三)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十四)负责本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十五)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三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