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批准
2 会计从业资格核准 01号许可事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批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
(二)《深圳市会计条例》(2004年9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二)机构协议或者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并由承诺人本人签名);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代理记帐机构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盐田区政府信息网(http://www.yantia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说明:深圳市财政局受理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由各区财政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会计事务管理窗口受理申请;
(二)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三)内部审查;
(四)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