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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1月 30日 15:24    盐田网
 

 答:新政策规定: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停产三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职工或退休人员可持被确认的企业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其家庭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对其本人按照企业实际发给的工资、退休金或基本生活费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生活补助;本人有其他收入且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例如:王师傅所在企业已被当地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对其参保情况进行核实备案,属于以上所说的原劳服(联社)小集体企业,而且每月只发给王师傅退休金100元,按照这个政策规定,王师傅可以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申请享受生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每月190元(即城市低保标准290元减去其退休金100元)。如果王师傅在下岗期间另外又找到一份工作,每月增加收入300元,加上原企业发的100元退休金,其月收入总共400元,仍低于本市当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465元,那以王师傅也可以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申请享受生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每月65元(即本市当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465元减去其月总收入400元)。但是,如果王师傅另找工作后,月收入等于或超过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465元,就不能再申请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来源: 盐田政府在线) 编辑: 林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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