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拟变更的举办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联合举办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条)
二、提交材料
1、原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3、原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举办者盖章);
4、拟变更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拟变更举办者盖章);
5、原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6、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四条)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教育科(区行政中心528室)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科、局领导复审,签署意见;
4、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或更换新的许可证。。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