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办普通高中、幼儿园及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二、申报条件:申报区一级评估需开办二年以上(含二年),并有一届以上毕业生;申报市一级学校需取得区一级学校满一年以上。
三、评估程序:
(一)区一级学校评估
1、评估前的工作
(1)每学期开学后第三个工作周,学校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评估申请(需报送自评报告、申报书各一式两份,申报表一份,加盖公章)。
(2)接受学校申报一周后,区督导室组织专访工作。专访前,需向学校发送专访通知书。
(3)专访内容为:进行访谈、问卷、听课,对照评估方案审阅评估资料。
(4)反馈专访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学校针对专访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进行积极整改。
(5)经区教育局、督导室审核,条件成熟的学校可接受评估。评估前一周,区督导室发送《评估通知》
(6)成立评估组,排定评估日程表。
2、督导期间的工作
(1)评估时间。中小学评估工作时间为三天;幼儿园评估工作时间为两天。
(2)评估内容。听取学校自评报告,查看学校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查阅有关资料,听课,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代表座谈会,观看升旗仪式、广播操、第二课堂,检查眼保健操。
(3)对照评估方案逐条讨论打分,形成评价意见书。
(4)小型反馈会。召集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会议,由评估组成员详细反馈评估意见。
(5)总结报告会。评估组反馈评价意见,区教育局和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学校全体教职工、家长社区代表出席会议。
3、评估后的工作
(1)评估组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报教育局局长、督导室主任。等级评估评审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
(2)督导室在半个月以内对符合等级评估标准并通过评审的办学机构发文、颁牌。
(3)学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正式评估结果通知后15天内,向区督导室提请复核。
(4)被评学校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20天内提交督导室,并在3个月以内提交整改情况汇报。
(5)综合督导结束后,一般在半年后对被评学校进行回访,了解整改情况。
(二)市一级、省一级学校评估
1、评为区一级学校一年后可申报市一级学校评估;评为市一级学校一年后可申报省一级学校评估。
2、申报市一级以上学校评估需报送自评报告、申报书一式三份,申报表一份,加盖公章。
3、每年申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第三个工作周,逾期不接受申报。
4、区督导室接到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