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从事生产经营并缴纳国税局征管税种的纳税人,必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国税室办理税务登记(也可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对逾期未办理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办税务登记办理规定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和法人签章),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及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被批准的“章程”复印件;
(4)已被批准的“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外国独资企业除外);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注册地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领取营业执照如超过30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出的领取营业执照工本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办理规定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变更税务登记。
申请人填好《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后需将此表交由主管税务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办理变更手续时还需 提供下列资料:
1、(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变更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地址变更的需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范围变更的须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市外经贸局或区经贸局批文,分支机构办理延期的,应提供延期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地址跨区变更的,到主管税务局办理。
三、停、复业税务登记办理规定
(1)纳税人因故在一段时间内停业,须填好《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局签署审核意见,持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税务停业登记。
(2)纳税人应于停业期满前3日到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理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