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登记工作范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负责受理特区内的非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以及罗湖、福田两区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其中,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须到税务登记分局涉外企业登记科办理。
二、新办税务登记须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须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或其他核准执业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或批文复印件;
3、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房地产的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深机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金融证券机构等特种行业须提供有关《特许证》;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提供单位证书;
7、纳税人领到营业执照、经营(执业)许可证后超过三十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开出的“工本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须提供上述的1、3、4、5、7项资料。
(三)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须提供上述的1、3、5、7项资料。
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 办理纳税人名称变更,须提供下列1、2、3、4项资料;
(二) 办理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变更,须提供下列1、2、3、4、5项资料;
(三) 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须提供下列1、2、3、4、6项资料;
(四) 办理注册类型、隶属关系变更,须提供下列1、2、3、4项资料;
(五) 办理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变更,须提供下列1、2、3、4项资料;
(六) 办理经营期限变更,须提供下列1、2、3、4项资料;
(七) 办理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变更,须提供下列1、2、3、4、7项资料;
(八) 办理股东、股权变更,须提供下列1、2、3、4、8项资料;
(九) 办理注册资金变更,须提供下列1、2、3、4、9项资料;
(十) 办理营业执照号码变更,须提供下列1、2、3、4项资料;
资料项目如下:
1、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 登记部门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表》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 《变更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
5、 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的复印件;
6、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7、 变更后的银行存款账户卡原件、复印件;
8、 新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9、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