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号 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盐田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
(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
(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必备文件、材料
1.企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盐田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收文回执》复印件1份;
3.市、区工商局核发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投资各方法人营业证明有效复印件各1份;
5.新设企业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资企业免交企业合同;
6.填报《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新设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附成员签字)原件1份。
(二)属下列情形须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投资者(只限外方)是自然人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和资信证明原件1份;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1份;
3.法人代表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要提示
1.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先向盐田区环保局申报,凭其回执再向我局报送材料;领取批文时需执区环保局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投资者应提供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报批的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
4.审批人员发现申报材料有不妥之处,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说明、补报、重报、修改或出示、提交有关材料原件。
六、申请表格
1.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附件一);
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附件二)。
以上表格均可在盐田区科技招商网(www.yantian.com.cn)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经济贸易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贸工局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深圳市盐田区经济贸易局决定许可:
(一)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属于合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属于合作企业的,自筹资金;
(三)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四)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投资者到盐田区经济贸易局申报;
(二)申请人在受理时限内到盐田区经济贸易局领取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七部门联合年检。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9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统进函〔2004〕10号)。
02号 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三)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四)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修改企业合同、章程一般内容;
(六)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七)外商投资企业分立;
(八)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九)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质押;
(十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九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企业法〉的决定》修订)第十条、第二十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
(八)《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九)其它相关规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4〕第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第8号)第七条;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外经贸资发〔1997〕26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2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3号)第五条、第六条;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0〕第6号)第九条;
7.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2月13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号)第六条;
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外经贸法发〔1995〕36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二)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许可条件:
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1.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打印、企业盖章)原件1份;
2.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6.其它所需文件。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盐田区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文件一份;如属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项目,提交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场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企业要求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董事会决议原件(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2.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三)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要求延期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2.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延长经营期限事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6.境内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境外投资者的开业证明有效复印件1份,属自然人的境外投资者,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
(四)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1份(打印、企业盖章)、董事会决议原件(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2.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 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3.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解散无须报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五)修改企业合同、章程一般内容
1.企业申请报告1份(打印、企业盖章)、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2.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内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企业合并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合并企业的申请报告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合并协议原件1份;
(3)各合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4)各合并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各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合并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
(2)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对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董事长签字、企业盖章);
(4)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对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的未清偿债务提供的偿债担保文件:存续公司出具担保书(打印,企业法人签字,企业盖章);新设公司在其企业合同、章程上订立偿债担保、债务承继条款原件1份;
(5)工商部门核发的合并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免交合同;
(7)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8)填报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七)企业分立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的申请报告,要说明有无经济纠纷及是否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3)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原件1份);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第一次公告分立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分立公告(包括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申报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3)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书(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各方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4)分立后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各方盖章);分立后的外资企业填报《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提交章程原件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5)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原件;
(6)各分立后企业各自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7)分立后新设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八)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2.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4.异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供(原)审批机关出具的意见原件1份;
5.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属生产性质的,应提交盐田区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正本1份。
(九)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须报批时)
1.企业申请报告1份(打印、企业盖章)、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2.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须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重要提示
1.盐田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变更、住所变更、产品外销比例调高,可直接向区工商分局申请办理,然后持下列材料向我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备案:
(1)企业申请报告1份(打印、企业盖章);
(2)工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工商部门准予复印的印章);
(3)《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2.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异地外商投资企业在盐田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按下列情况分别申请办理。
(1)属于以下①、②类别项目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需先向市贸易工业局申请(按本须知第六条提供材料),然后持批文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项目;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甲类、限制乙类项目。
(2)其它事项的变更和注销,可直接向区工商分局申请办理。
3.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异地外商投资企业在盐田区设立、变更和注销办事机构,可直接向区工商分局申请办理。
4.盐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直接向区工商局申请办理。如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需我局出具意见的,按本须知第八条提供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十)股权转让
1.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注:(1)书面认可意见可签署在董事会会议决议或其他文件上;
(2)涉及股权变更的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协议可代替有关股东的书面认可意见。
(3)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原登记机关准予复印的印章);
(4)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5)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独资)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
(6)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为外资企业的免交企业合同);
(7)新中方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需经原登记机关加盖准予复印的印章),新外方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法定代表证明复印件各1份(均须附中文译件);新外方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履历、财产状况(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均须附中文译件);
注:“法定代表证明”是指:①港澳地区:经香港商业登记署公司注册处确认的《商业登记申请书》或《出席董事职位同意书》、《股份分配申报表》等复印件(必要时须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进行认证);②外国或其他地区:有关董事(股东)注册登记的法律文件,或中国驻外领使馆通过的有关文书及授权委托书等。
(8)填报股权变更后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及相关情形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投资者(新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交经中国境内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2)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缴付增资额的;企业增加新股东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各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
(3)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愿意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注:在没有投资者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而导致企业注册资本调低,且符合法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企业须同时向审批机关申报调低投资总额的注册资本。
(4)企业股东已缴付部分出资,但未缴清全部出资,在不违反法定的出资规定情况下,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该部分股权的。
(5)企业股东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义务,守约股东依法申请更换股东、变更股权的,提交:①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②区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③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提交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资股权的声明原件1份(有关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注:在本情形下,必须提交的基本文件中的企业申请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代之为:守约股东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全部守约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6)企业股东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股东在企业持有的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7)企业股东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决其股权变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或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8)企业股东合并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组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该股东股权的,提交股权承继者获得该股东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股东经其他各方股东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股东股权的,提交:①审批机关批准质押批文复印件1份;②出质股东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复印件1份;③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取出资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10)属第1、2项股权变更的,且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含新股东)的股权结构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①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股东的产权单位同意该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②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需变更股权的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③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注:a.本情形提交的①、②、③项文件可代之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股权转让价/承让价或股权变更后具体出资比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b.对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不能明确其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或其他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1)股权变更的新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①新股东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变更为新股东的决议复印件1份;②新股东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③新股东最新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件;④税务局出具的新股东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⑤外地新股东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出具该股东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件(核对原件)。
注:外商投资企业成为新股东必须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年10月10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
(12)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变更或其他相关情形的,依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有关文件。
3.注意事项
(1)股权变更要遵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中外合资、合作变更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需由中方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股东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非外方股东向中方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即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股东的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变更转变为内资企业的,未经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由一个中方股东申请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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