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推动我区科技开发工作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区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必须是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新产品开发和试制;
(二)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
(三)科技服务行业(包括咨询、交流、中介、信息等)补助;
(四)重大科研项目补助;
(五)科技贷款贴息及科普教育经费补助。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有如下三种形式:
(一)对工业项目一般实行有偿使用;
(二)对农业项目实行部分有偿使用;
(三)对社会公益和软科学等项目一般实行无偿使用(项目单位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单位的条件:
(一)项目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要有专门部门或人员管理科技工作;
(三)要有严格的费用管理制度和费用偿还能力;
(四)要有匹配资金;
(五)要有担保单位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每年九月底前由区科技局和区计统局根据市科技局和市计划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公布下一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对全区科技项目进行宏观指导;
(二)企业及各有关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使用三项费用申请,填写申请表,报送区科技局科技综合科;
(三)区科技局科技综合科负责项目初选,进行现场考察和调研,必要时请专家论证;
(四)科技综合科将初选意见报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拟定三项费用使用项目方案,送区财政局、计统局审核;
(五)由区科技局牵头召集区财政局、计统局有关领导联席会议,审定科技三项费用使用项目,联合发文执行。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监督管理:
(一)科技三项费用由区科技局归口管理;
(二)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设立“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按三局联合发文的项目发放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拨到用款单位,并及时通报区科技局;
(三)为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必须对财政无偿或有偿拨入的资金和单位的配套资金(要说明资金来源),独立核算,每半年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四)对无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所构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单位列入“国家资本金”和“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列入“固定资产基金”和“固定资产”。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合同管理:
(一)凡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都必须签订合同,一式四份,科技局、财政局、用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
(二)合同必须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进行担保,凡拖延或无法偿还的,由担保单位负责追收或偿还本息。
第十条 回收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本金将列入区财政局有关科室“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创新、引进技术的二次开发。科技三项费用的回收以科技局为主,财政局协助。区财政局及区科技局应及时互相通报回收情况,以便于资金的回收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支持科技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主要用于科技局对项目的调研、论证、总结表彰、会议凭证的购置等有关业务开支。
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由于资金确实困难,无法依时归还而要求延期或减免的,必须填报延期或减免申请表,提出延期或减免理由、期限和数额,由区科技局批准,区财政局备案,延期不能超过两次,两次共延期期限最长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